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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金融扶贫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宁党发〔2016〕9号)精神,按照《中卫市三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卫党发〔2016〕11号)的要求,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提供金融信贷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筹集财政资金,设立产业扶贫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扶贫信贷担保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1:10的比例放大产业扶贫贷款。
二、规模额度
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书的通知》要求,全市计划三年筹措1.2亿元产业扶贫担保基金,其中:2016年全市筹集5200万元,按1:10的比例由相关合作银行发放产业扶贫贷款5.2亿元。
三、简化贷款程序
(一)积极探索创新产业扶贫贷款工作机制,有效降低产业扶贫贷款准入门槛,推行多元化、方便实用的产业扶贫贷款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行贫困户宅基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抵押担保产业扶贫贷款的信贷机制。
(三)积极推行村(组)干部担保、3户农户联保产业扶贫贷款的信贷机制。
(四)贷款程序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生态移民户申请产业扶贫贷款时,向所在行政村提出产业扶贫贷款书面申请,汇总后由行政村向经办银行提交书面贷款申请。经放贷银行与县(区)扶贫办对接确认后,并具备宅基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其中一项抵押担保和村(组)干部担保或3户农户联保的,经办银行自收到书面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工作。
2、扶贫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非建档立卡农户、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申请产业扶贫贷款时,各相关合作银行按照金融机构贷款程序,自收到贷款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独自完成调(审)查、审批、发放(或决定不发放)贷款工作。
四、管理使用
(一)沙坡头区
2016年,设立1200万元产业扶贫担保基金,以1:10比例放大产业扶贫贷款1.2亿元,分别注入中卫农村商业银行420万元、农业银行中卫支行300万元、宁夏银行中卫分行280万元、邮政储蓄银行中卫市分行120万元、中卫香山村镇银行80万元,分别发放产业扶贫贷款4200万元、3000万元、28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
(二)中宁县
2016年,设立1000万元产业扶贫担保基金,以1:10比例放大产业扶贫贷款1亿元,分别由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银行中宁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宁县支行、中宁青银村镇银行、宁夏银行中宁支行承办产业扶贫贷款发放工作。
(三)海原县
2016年,设立3000万元产业扶贫担保基金,以1:10比例放大产业扶贫贷款3亿元,分别由海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银行海原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原县支行承办产业扶贫贷款发放工作。
五、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农户产业扶贫贷款额度为3-5万元,贷款期限1-3年,实际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5年后,按照自治区产业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制定新一轮金融扶贫扶持政策。
(二)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产业扶贫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80万元。
六、利率政策
产业扶贫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为优惠的利率,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5.75%。
七、贴息政策
执行自治区以下政策规定: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生态移民户,3年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含5万元)以内给予全额贴息,超过部分不予贴息。生态移民户中的非建档立卡农户,由县(区)财政资金予以贴息。
2、非建档立卡农户,3年累计贷款额度3万元(含3万元)以内,按年利率5%由县(区)财政资金予以贴息,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3、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3年累计贷款200万元(含)、80万元(含)以内,按自治区下达本年度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给予年利率3%的贴息,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资金补充,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八、沙坡头区金融扶贫工作责任区域
(一)中卫农村商业银行承办沙坡头区兴仁镇和香山乡生态移民户、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农户和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扶贫贷款发放工作。
(二)宁夏银行中卫分行承办沙坡头区宣和镇生态移民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农户和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扶贫贷款发放工作。
(三)农业银行中卫支行承办沙坡头区常乐镇生态移民户、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农户和镇罗镇、柔远镇插花移民户及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扶贫贷款发放工作。
(四)邮政储蓄银行中卫市分行承办沙坡头区东园镇、迎水桥镇生态移民户、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农户、插花移民户和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扶贫贷款发放工作。
(五)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承办沙坡头区永康镇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农户、插花移民户和滨河镇插花移民户及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扶贫贷款发放工作。
各相关银行也可跨乡(镇)发放产业扶贫贷款,市、县(区)扶贫办为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态移民户基本信息;各合作银行要及时对接、沟通产业扶贫贷款发放情况,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贷款。中卫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相关银行产业扶贫贷款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九、评级授信
(一)各相关合作银行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信贷评级授信工作;以评级授信结果为依据,由各合作银行审查审核、评估审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态移民户、非建档立卡农户和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产业扶贫贷款额度。
(二)对1996年前,因实施秦巴项目而未及时还贷形成的不良贷款和2004年前为他人担保而形成的不良信贷记录,可既往不咎;对2004年以来有银行不良信贷记录和2007年以来拖欠互助资金的农户原则上不予贷款;上述形成的不良信贷记录和拖欠互助资金的农户,在贷款之日前还清银行贷款和所拖欠互助资金的,各合作银行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审核审定,可予发放产业扶贫贷款。
十、风险防范
按照“风险共担、损失补偿”的原则,由风险担保基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产业扶贫贷款本金风险损失。因病因灾等造成产业扶贫贷款逾期6个月以上,经多次催收,在借贷人仍无力归还产业扶贫贷款的情况下,经报县(区)扶贫办和中卫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并报市扶贫办审查备案后,按风险担保基金承担70%、相关合作银行承担30%的规定补偿。并由中卫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和市、县(区)金融局(办)、扶贫办继续督促合作银行催缴回收逾期的产业扶贫贷款,催缴回收的逾期产业扶贫贷款,按70%归还风险担保基金,30%归还合作银行贷款。
十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副组长,中卫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各合作银行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各县(区)也要制定金融扶贫工作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金融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市、县(区)扶贫办要充分发挥情况熟、底子清的作用,及时为合作银行提供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态移民户基础信息,沟通对接产业扶贫贷款工作,督查通报全市产业扶贫贷款工作进展情况。
2、市、县(区)财政局做好产业扶贫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核拨工作,保证金融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中卫银监分局做好银行业金融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金融风险,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扶贫工作目标任务。
4、市、县(区)金融工作局(办)做好金融扶贫指导和推进工作,协调沟通各合作银行加强与县(区)的对接协作,检查督促金融扶贫工作的落实。
5、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引导各合作银行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大金融扶贫工作力度。同时,严格考核各合作银行金融扶贫工作。
6、各合作银行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款跟踪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切实简化产业扶贫贷款程序。同时,及时填报各类产业扶贫贷款统计表。
7、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考核各金融机构产业扶贫贷款发放工作,对完成产业扶贫贷款任务的银行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增大担保基金额度;对完不成产业扶贫贷款任务的银行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削减担保基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