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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中卫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领导和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卫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食物(食品)养殖、种植、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发生的下列突发事件:
1.3.1本预案规定的I~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2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3跨县(市)区行政区、跨多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4中卫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对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级)对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1.4.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对2个以上行政区造成危害;造成伤害人数在l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1.4.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级 别 | 标 准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国务院启动 I级响应
|
重大食品 安全突发事件
| (1)突发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l起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l起食物中毒突发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自治区政府 启动Ⅱ级响应
|
较大食品 安全突发事件
| (1)突发事件影响范同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l起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的; (3)中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中卫市人民政府启动lIII级响应
|
一般食品 安全突发事件
|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2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1.5.3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1.5.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迅速反应,科学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2.1中卫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中卫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III级以上(含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经中卫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中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由中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中宁县人民政府、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管委会组成。
当突发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外事、侨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在中卫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则、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2)研究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领导、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参加突发事件救援;
(4)督促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将突发事件动态及救援情况上报中卫市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
(6)提出启动或终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响应的建议。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2)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3)市民族宗教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少数民族集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事后的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饮用水、食堂、学生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及时向有关县教育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防控工作。
(5)市公安局:受理相关报警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6)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理事宜;
(8)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环境污染公害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协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负责受污染食品毒害机理的调查和环境污染治理。
(10)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监督检查、行政控制、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11)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点单位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
(1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13)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星级酒店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4)县(区)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启动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突发事件原因调查组、监督检查组、医疗救治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及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2.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导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的工作职责,及时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
(7)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上传下达,文件起草,工作汇报,掌握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信息动态;协调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包括市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等;
(2)突发事件原因调查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工作,对突发事件致病因素展开调查,查明突发事件原因,并对突发事件影响予以评估,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控制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突发事件单位对受到污染的食品、物品、场所进行清洗、消毒、销毁等卫生学处理工作;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包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等;
(3)监督检查组: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和现场处理,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事件现场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监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突发事件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包括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结合突发事件病因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突发事件伤害人员进行救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包括相关医疗机构;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市公安局牵头,包括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等;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有关突发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经由市委宣传部审核,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市委宣传部牵头,包括市新闻办、食安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及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
2.2.3建立联络员制度
建立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制度。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需向市食安办上报至少一名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市食安办牵头,建立中卫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日常管理机构
中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2)组织编制和修订《中卫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4)检查指导市、县(区)及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建立中卫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市(县)区及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全市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相关资料,并对监测数据作出风险分析,每季度向市食安办上报一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全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测资料,并对监测数据作出风险分析,每季度向市食安办上报一次;市食安办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监测资料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动态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预警
市食安办对监督检查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并适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科学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影响、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作出预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市食安办提出食品安全预警建议。
4.3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系统。
4.3.1报告范围: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即:按照突发事件分级I至Ⅳ级中一任何一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3.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2)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5)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
(6)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7)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3报告程序和时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突发事件单位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立即(2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告。市食安办直接接收全市范围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4.3.4下级向上级报告: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2小时)向县(市)区食安办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县(市)区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2小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自治区食安办报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2小时)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2小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安办(2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安办报告。
4.3.5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
(2)阶段性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突发事件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初次报告应在知悉突发事件后2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报告。
(4)报告方式:初次报告和阶段性报告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报告,总结报告应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
4.4通报制度
4.4.1部门之间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确认后,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通报。
4.4.2特殊通报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地区或者其他有关国家通报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自治区食安办报告。
4.5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应急响应应由低到高依次对应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响应等级。依次由县级、设区的市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未达到本预案Ⅳ级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启动标准
发生III级(含III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县(区)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中卫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III级及以上预案时需要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5.3响应措施
5.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自治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建议启动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II级)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启动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5.3.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III级)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5.3.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县(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5.4指挥协调
一旦发生III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卫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开通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发展动态;通知各小组人员及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员立即到应急指挥部报到。
(2)及时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3)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启动《中卫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立即启动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安全保卫和组织新闻发布等工作。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在中卫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发生地县(区)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现场处置,履行职责。
(8)要求各小组及其成员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1先期处置
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突发事件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调查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5.4.2突发事件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4.3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危害:
(1)医学救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2)现场处置。市场监管局和农牧局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者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抽样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应急检验检测分析评估。农牧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产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事件调查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定没有安全问题的产品的予以解封。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突发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事件调查。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工作。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牧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和当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本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信息、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5.6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干扰、阻碍行政部门执法、暴力抗法和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7事件通报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8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8.1级别提升
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8.2级别降低
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突发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8.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隐患消除。
5.8.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终结,应急队伍撤离现场。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工作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才受害人给予赔偿。
6.2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中卫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发布等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卫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对媒体发布的信息,须经中卫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须经中卫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2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抽调医疗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突发事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7.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或者其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标准实施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查明突发事件原因;应当建立首席流行病学专家制度,总体负责指挥、指导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科学、规范、认真细致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7.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7.6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各县(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7.7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1.1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一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突发事件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突发事件调查不积极,使得重要信息或重要证据丧失,导致鉴定结论或处理结果受影响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2预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3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物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物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中卫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中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